3月10日下午,枞阳县人民法院在视频会议室连线枞阳县看守所远程提讯室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在押被告人陶某顺有期徒刑二年,同案被告人陶某麟因与其父陶某顺共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枞阳县OU山镇巢山村委会与陶某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枞阳县人民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陶某顺返还巢山村委会所有的赵咀新圩,并赔偿巢山村委会承包金损失、给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陶某顺向法院报告财产、给付巢山村委会执行款元及利息等。因对生效判决大为光火,陶某顺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指使其子陶某麟将赵咀新圩内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亩水稻收割并出售,所得十多万元款项亦未用于支付执行款。年4月,枞阳县人民法院对陶某顺拒绝报告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陶某顺仍拒不执行。同年6月,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赵咀新圩强制清退后返还巢山村委会。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民事判决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但在原生效判决未依法改变前,必须执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生效判决。本案中,陶某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决定后仍然拒不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已被依法查封的水稻收割并出售,转移财产,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陶某麟明知赵咀新圩的水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已被依法查封,仍然帮助陶某顺将水稻收割并出售,转移财产,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综合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枞阳县法院/陈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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