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都有去到江河湖泊里游泳或者捕鱼的经历,尤其是在一些乡下农村,孩子们甚至年轻人在闲暇时分没有别的娱乐活动,就会跑到附近的河道里“摸”点东西,小到鱼虾,大到一些埋藏在河底的“宝藏”,我国有很多民间文物的出土,正是闲暇的百姓从河里捞出来或者钓出来的。
当然,能够摸到古董的情况自然是在少数,大多数人下河捕捞都只为图个乐子,或者给自己加一顿餐,安徽枞阳的农民吴某正是这个想给自己加餐的一员。
吴某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在地里耕作了一辈子,已经习惯了设么吃的喝的都从地里去找,当然也包括河里。吴某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也不懂法律的详细条文,他对法律的全部理解只属于不能做一些违法乱纪之事。“但捕捞河虾怎么就成了犯法呢?”被捕后的吴老汉始终想不明白。
安徽枞阳紧邻长江支流,这里环境优美,风景出众,还拥有茂密的森林与清澈的水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吴某从小就适应了上山下河的生活,哪怕如今已经年逾60依旧没有舍弃传统的生活习惯,家里一旦缺了点什么食材,他就会拿着个地笼去附近的河道里捕鱼捉虾。
地笼是专门用于河流、水塘等浅水地区捕捉小鱼、河虾、黄鳝等的工具,一般的农村家里,尤其是那种几代人都务农的农家中尤为常见。但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这种渔具其实已经成为了一种被法律禁止的渔具。
因为它的渔网过小,很容易网到一些鱼苗跟小鱼,对渔业生产危害极大,因此地笼已经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等都有关于禁止捕杀的内容在其中,今天讲的这个吴某就是不知道的那批人。
某天吴某又拿着地笼跑去附近河道里捕鱼,恰逢家里缺了点下酒菜,最近又是河虾繁殖的季节,他想着肯定能够收获满满一大网的河虾。但这一回他并没有满载而归,而是被附近巡守河道的工作人员抓了个正着。吴老汉愿意为自己顶多被训斥两句,但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竟然被抓到了公安局!
“我只捕捞了2两河虾,难道这就要被判刑吗?”被押送到当地公安局后,面对办案人员吴老汉不解极了,他们这些农家人从来都上山下河地获得一些大自然的馈赠,从来没有听说过捕鱼捞虾也触犯法律,但实际上他的确已经触犯了法律。
吴某所处的枞阳县属于安徽省铜陵市下的辖区,在长江流域体系内,境内河流纵横,共有4个水系,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发达。为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在年12月底的时候发布了一则《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长江干流在安徽境内的重要支流的禁渔期以及禁渔区。
禁渔期顾名思义,就是禁止捕捞鱼类的时间,从年1月1日开始,一直到年12月31日,都属于禁止捕捞的时间,在这段时间诶天然渔业资源是不允许捕捞的,养殖业除外。禁渔区则是禁止捕捞的流域,其中包括了巢湖、青戈江干流、水阳江干流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主干流,吴某捕捞的区域正是属于禁渔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警察局被工作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后,老吴一边外表哭天喊地,一边内心忐忑不已,他害怕自己真因为小小的二两河虾而被判刑几年,那可太得不偿失了。
不过由于吴某捕捞的鱼虾仅有2两,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列,且是为了自家食用,非营业性的非法捕捞,也没有使用鱼雷等对水资源影响极大的杀伤性工具,因此被判刑了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吴某的确年岁已大,所以特地缓刑2年执行。
除开私自在禁渔区、禁渔捕鱼捉虾属于违反法律外,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田、非法砍伐森林、非法杀害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属于犯法的行为,基本都会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会被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从我国一系列关于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立法中,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于大自然的保护,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之所以现在国家设立了有关于自然环境的律法,以及一些保护环境的文件,追根究底还是因为大自然被破坏的太过严重,就拿长江水系而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长江主干道中携卷着大量的垃圾,导致了不少动植物的灭绝,比如说我们熟悉的中华鲟等。
人类生活在地球上,并不是地球的主人,而是地球的居民,我们与其他动植物一同住在地球这个大家园,如果一味为了一己私欲去伤害大自然,除了让自己触犯法律的高压外,最终受到伤害的也只有我们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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