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年11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吴某甲、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园**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何某甲与何某乙、吴某乙(均已判决)商定共同投资在合肥市开设SPA会所,吴某乙占股40%,其余三人合计占股60%,吴某甲实际投资35万元,何某甲实际投资30万元。经吴某甲陪同何某乙选定,何某甲到现场查看后,由吴某乙出面租赁了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楼的房屋。何某乙等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设置“暗门”、监控等装置,作为专门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定名为“***水疗会所”(下称“***会”)。何某乙负责“***会”的经营管理,其将该会所的“后场”承包给路某某(已判决)负责;聘用张某甲、高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等多名“前场”管理和服务人员。何某甲和吴某乙分别安排方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负责“***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路某某安排李某乙(已判决)在“***会”现场负责卖淫人员的面试和管理,安排余某某(已判决)在现场负责通过网络联系和招揽嫖客。路某某在幕后对李某乙、余某某进行“遥控”指挥,并联系、招募10余名妇女到“***会”从事卖淫活动。“***会”规定了卖淫服务的内容和价格,统一收取嫖资后,再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会”自年1月开始营业,间断经营至年9月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收取嫖资万余元。
年9月6日0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会”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卖淫妇女13人、嫖娼人员10人。
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甲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讯问,但未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年6月9日,何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何某甲为非法牟利,与他人共同投资,以经营水疗会所为幌子,招募、组织13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收入达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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