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年4月3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邹某某,女,年生,汉族,文盲,家住安庆市宜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生,汉族,文盲,家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年生,汉族,文盲,家住安庆市迎江区**路**号**小区**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份,万某某(已处)伙同朱某某(另处)在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西路天柱商贸城E区综合楼一、二层经营安庆市**沐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浴中心”),一楼为浴场,二楼有大厅及包厢。**洗浴中心自营业开始,招募了郭某某、刘某某、吕某某、齐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蒲某某、程某某、曹某某等数名卖淫女在洗浴中心二楼包厢内卖淫。**洗浴中心制定卖淫项目和收费价格,卖淫项目种类有“三式”、“四式”、“五式”、“六式”,收费价格分别为三百、四百、五百、六百元人民币。**洗浴中心对卖淫女统一管理,安排吃住,对卖淫人员进行编号,每日安排好卖淫女“上钟”顺序,卖淫女按照顺序依次接待嫖客,洗浴中心统一收取嫖资,卖淫女与洗浴中心五五分成,卖淫女每五日凭消费单据与万书来结算一次工资。为防止公安机关检查,**洗浴中心安装监控,收银台安装报警器,一、二楼经理负责查看监控,经理、保安、收银台等配带对讲机,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检查,经理、保安、收银台发现后均需通过对讲机呼叫“贵宾到”暗语,二楼经理、服务员听到“贵宾到”暗语后,立即关上大厅到卖淫包厢的门,拉上门帘。在遇到公安机关检查时的紧急情况下收银员按报警器,包厢里报警灯亮,通知卖淫女快速离开洗浴中心。
**洗浴中心经营期间,万某某在**洗浴中心内负责全面管理,雇佣十几名工作人员在洗浴中心工作。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明知万某某组织卖淫仍受聘予以协助,分别在二楼大厅内从事指引、暗示顾客到包厢内嫖娼等工作,在二楼包厢内从事带领嫖客到包厢嫖娼、喊卖淫女上钟、传递卖淫结算票据等工作,每月领取元至元工资。
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对**洗浴中心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11人、嫖娼人员17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方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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