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年出生的吴某某与家人争吵后出走。年4月30日晚23时许,其手持匕首在合肥长江西路与玉兰大道交口以南路西约四十米处抢劫,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此时,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在玉兰大道上经过,被害人谢某某大声呼救,救护车驾驶员闻声往回倒车时,吴某某因害怕被抓,用匕首捅伤反抗的被害人谢某某左髋部,后穿过路边绿化带逃离现场。被害人谢医院进行治疗。3月12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抢劫案起诉书。

年3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因与家人争吵,遂从铜陵市枞阳县离家出走至舒城县,出走时随身携带一把匕首及两万多元现金。约一个月时间内,吴某某赌博,将钱款挥霍一空,所剩无几时,其乘车至合肥市。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因饥饿难忍,遂心生歹念,携带匕首及捡拾的一把菜刀,预谋在合肥市高新区大蜀山附近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当晚23时许,吴某某在长江西路与玉兰大道交口以南路西约四十米处寻找作案目标,见独自一人在路边打车的被害人谢某某,便尾随其后。吴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掏出匕首,从背后勒住被害人谢某某脖子,手持匕首要求谢某某交出财物,被害人谢某某因害怕遂进行反抗。此时,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在玉兰大道上经过,被害人谢某某大声呼救,救护车驾驶员闻声往回倒车时,被告人吴某某因害怕被抓,在未抢得财物的情况下,用匕首捅伤反抗的被害人谢某某左髋部,后穿过路边绿化带逃离现场。被害人谢医院进行治疗。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凶器抢劫他人,未抢得财物,造成被害人谢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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