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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枞阳县某公司服务费.2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以.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一审宣判后,被告余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枞阳县某公司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保等业务。年4月12日,余某与枞阳县某公司签订《年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合同》,约定由枞阳县某公司为余某提供飞防作业服务,申报作业面积为亩,每亩单价为元。后枞阳县某公司为余某实际提供了作业服务,服务费总计.20元,余某于年1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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